為適應互聯網信息服務快速發展的新形勢,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對現行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》進行了修訂,形成了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(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)》。本文將從適用范圍、平臺責任、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、算法推薦管理四個維度,對新舊版本進行對比分析。
一、適用范圍明顯擴大
原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》主要規范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活動。修訂草案將適用范圍擴展至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”,明確將境外主體向境內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納入管轄范圍,并要求其在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或指定境內代理人。這一變化體現了立法者對跨境數據流動和全球化互聯網服務的關注。
二、平臺主體責任更加明確
修訂草案新增“平臺經營者”概念,要求其建立內容審核、信息安全管理制度,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管理和監督。相比原辦法僅要求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信息審核制度,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平臺在內容治理、數據安全、用戶權益保護等方面的主體責任,體現了對平臺經濟規范發展的要求。
三、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要求顯著提升
修訂草案新增了對個人信息保護、數據安全的專門規定,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處理個人信息,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。相較于原辦法僅在第十二條提及“不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”,修訂草案對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作出了更為具體、嚴格的規定,與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《數據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規形成了有效銜接。
四、新增算法推薦服務管理規定
修訂草案首次對算法推薦服務作出規范,要求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公平公正、透明可解釋的原則,不得利用算法實施不正當競爭、影響網絡輿論或者損害用戶權益。這一新增內容體現了立法者對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監管思路,旨在防范算法濫用可能帶來的社會風險。
修訂草案在繼承原辦法核心框架的基礎上,針對當前互聯網信息服務領域的新問題、新挑戰作出了更為全面、細化的規定,強化了平臺責任,突出了數據安全和算法治理,為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發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。